(一)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研究提出我市价格改革的计划及政策建议,组织实施价格改革方案。
(二)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措施,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,参与价格相关的计划、财政、金融等经济关系的协调、调控工作,负责全市物价工作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。
(三)加强价格管理的法制建设,研究起草本市地方性价格管理法规、政策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。
(四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重要生产资料、人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;组织实施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;负责制定、调整市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、房地产价格;贯彻执行国家指导价商品作价办法、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。
(五)组织全市物价监督检查工作,推行明码标价、打击价格垄断、价格欺诈和价格暴利行为,处理价格违法案件。
(六)建立健全全市价格信息网络,监测、预测市场价格动态,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形势,及时反映有关市场物价等重要情况和问题,并提出政策建议。
(七)负责组织全市农产品、工业品、房地产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,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资料。
(八)开展价格评估、鉴证、公证、调解、价格信息咨询,对各种动产、不动产、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价格评估。
(九)指导县(市)区物价部门的业务工作和负责全市物价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。
(十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交办的工作。